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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规章制度

长春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04/17 点击量:

长春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促进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长春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对学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

  第三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等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参加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研究决定。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总体规划,研究学院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点人才引进、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

  ()研究制定学院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研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学位点的申报、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协调,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行政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讨论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教职员工选派出进修等事项;

  ()研究审定受学校、学院表彰奖励或处罚的集体和个人有关事宜;

  ()研究学院有关招生、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各项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及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依据学校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的相应规章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听取基层的工作汇报;

  ()研究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事规则与纪律

  第六条每学期内,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参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参加、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出席会议成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的职务晋升、职称聘任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使用专用记录本,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

  第十三条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须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向全院教职工通报,并报学院党组织会议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要把好政治关,一般由学院党组织会议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

  第十五条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商议。

  第十六条因不按议事规定商讨学院事务,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学院书记、院长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出现违规情况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责任人,书记、院长对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要全面指导、协调、督办,具体负责落实的责任人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重新商议。在党政联席会议未做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执行原决议、决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各学院和其他处级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春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长春工大党字〔201324)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章程
下一条: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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